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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成都市新都区第三人民医院 关于执行川医保办发〔2026〕11号文件公示

    2026-10-21 09:03 来源:医保物价部/审计科 阅读次数:135

    成都市新都区第三人民医院

    关于执行川医保办发〔2026〕11号文件公示

     

    广大市民:

   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医保办发〔2026〕11号《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》,现将相关调整内容与执行时间公示如下:

    一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

    (一)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项,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15项。

    (二)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项,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2项。其中,设立“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”价格项目,同步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。

    (三)整合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8项,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131项。

    (四)整合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7项,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5项。

    (五)整合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0项,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69项。

    (六)整合血管、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6项,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226项。

     

    二、执行时间

    规范后的病理类、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、消化系统、血管、淋巴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。规范后的综合诊查类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。

    本次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管理,具体文件内容详见附件。

    特此公示。

    附件: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川医保办发〔2026〕11号文件《关于规范综合诊查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》/Uploads/file/20261021/s1_20261021090630_76785.pdf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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